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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非工程建设类单位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的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三)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

  (四)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常设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相应的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五)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企业还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记录。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最近3年应连续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八条;《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申请表》(原件2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建筑施工企业还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非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海关出具的出口额证明或商务部出具的相应业务统计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列明从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经历的个人履历表、当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聘用合同、出入境记录等,以上资料交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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