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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制订供热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2、应急预案演练及修订;

  3、建立与保障供热安全相适应的应急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备、物资、车辆以及通讯设备;

  4、采暖期内、国家和本市重要活动期间、重大节日等时段,按规定实行24小时应急备勤;

  5、发生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6、供热单位自身不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的,是否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单位的应急处置。

  (七)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1、制定安全检查计划;

  2、安全检查记录完整。

  (八)安全形势分析情况。

  1、落实安全形势分析制度;

  2、安全形势分析记录完整。

  (九)风险评估与控制。

  1、风险评估与控制方案制定情况;

  2、开展风险识别与风险源调查情况;

  3、开展风险分析与评估情况;

  4、开展风险控制和动态监测情况。

  (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分析。

  1、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纲要》的要求,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逐一分析、归类、记录、建档;

  2、按规定时间向有关部门报送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报告。

  第八条 市市政市容委对区县市政市容委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检查的内容是:

  (一)履行安全运行保障监管职责情况。

  (二)建立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中确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辖区内供热事故防范措施、事故隐患登记建档、督促整改的情况。

  (四)开展供热安全检查和联合执法情况。

  (六)辖区内开展供热安全社会宣传,对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业务培训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相关事项。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九条 供热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行市、区县市政市容委抽查和供热单位分级全面检查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可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等形式。

  第十条 各供热单位应当根据供热运行保障工作的特点,对本单位供热设施设备检修,燃料储备、调运,采暖试运行,初寒期、严寒期、末寒期等不同时段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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