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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0]10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现就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由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内企业,经营小额贷款和创业投资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利个人干涉。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各市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均可申请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无省级以上(含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的市可指定一个规模较大的省级科技园区申请试点。每个试点开发区(园区)在试点初期可申请设立1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试点市的名称,行业为科技小额贷款,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各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必须是股东自有合法资金,为认缴资本,以货币形式出资。首期到位注册资本金必须在50%以上,剩余部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按期足额到位。最低注册资本金苏南为2亿元人民币,苏中为1.5亿元人民币,苏北为l亿元人民币。

  申请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由试点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股东后,向所在省辖市金融办提出筹建和开业申请,市金融办会同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后,再向省金融办提出筹建和开业申请,经省金融办会同省科技厅审核批准后,中标股东持省金融办批准开业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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