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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且必须设立在试点开发区(园区)内。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业务工作人员应不少于6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其中,主要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从事金融工作或创业投资工作经验,信贷负责人应从事金融业务工作5年以上,创业投资负责人应从事创业投资工作3年以上,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并从事会计财务工作3年以上,其他人员应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主要管理和经营人员均应参加省金融办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三、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也可通过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经过批准的股东借款、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资金调剂拆借等方式,融入不超过资本净额100%的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科技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为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创业投资及省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鼓励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积极探索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与投资管理模式。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不得超出所在试点市。其中,用于支持开发区(园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小额贷款(具体标准由市金融办会同当地科技部门确定,报省金融办备案)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不低于70%,单户贷款的最高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开展创业投资业务,即向具有高成长潜力的未上市中小创新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权益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发区(园区)内的创业投资总额不得低于其创业投资总金额的60%;对单个企业的创业投资总额不得超过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也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资本净额的10%。创业投资总金额不得高于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30%。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委托办理现金收付和转账业务,并在业务发生后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不得从事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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