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成立科技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金融办、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工商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监管。各试点开发区(园区)所在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市金融办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省科技管理部门协助省金融办核定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地区、业务发展模式、推荐贷款对象和创业投资对象,以及评估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支持科技创新的成效。省发展改革部门协助省金融办做好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创业投资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负责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管理。财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负责指导和管理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财务与会计工作。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参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09]1号)有关规定执行。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参照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办法划分贷款形态,识别贷款风险,并足额计提贷款风险拨备。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采用全省统一的小额信贷管理系统、会计账务系统和业务监管系统等,并按省金融办要求联网运行。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省有关部门的定期业务考核,贷款业务和创业投资业务不符合本试点意见规定的,省科技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限期整改、停止试点及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
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从事账外经营,不得暴力收贷,一经发现,将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当地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命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利率执、信贷收支、资产负债及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
五、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优惠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