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尾矿库用地审核办法(试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第一条 为探索尾矿库用地管理新模式,建立合理的用地机制,严格规范尾矿库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尾矿库用地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10】39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科学规划。尾矿库用地规模要符合选矿厂设计方案及尾矿定额指标规定。
第三条 尾矿库用地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由用地单位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使用协议,经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使用土地。
第四条 用地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复垦规定承担复垦义务。尾矿库用地原则上只占用荒山、荒坡、荒滩等未利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耕地除外)的,用地单位在尾矿库服役期满后,及时将尾矿库复垦为农用地,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五条 申请用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采矿(选矿)手续合法完备的采矿(选矿)企业;
(二)经过有批准、核准权限的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准、核准立项;
(三)环境评价报告通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
(四)安全预评价报告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在相应的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申请用地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尾矿库用地申请书;
(二)用地单位与被占用土地的村委会签定《尾矿库用地协议书》。协议中应包括拟使用土地面积、地类、使用方式、年限、补偿标准及《尾矿库复垦设计方案》,尾矿库服役期满经复垦后交还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承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三)有批准、核准权限的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的立项文件;
(四)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评价报告;
(五)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关于尾矿库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