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安排意见
(青政[2010]7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4·14”玉树地震给玉树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重大损失。为加强玉树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14号)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安排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充分认识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意义和特殊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切实从玉树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民生放在优先位置,尊重民族文化习俗和宗教信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以玉树州、县、乡政府为主导、广大干部群众为主体,中央大力支持,各方积极援助;精心规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又好又快地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民生优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恢复重建的基本出发点,优先恢复重建受灾群众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抓紧恢复并完善基础设施功能,改善城乡居民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
保护生态,体现特色。充分考虑灾区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和生态系统的重要性,按照构筑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的要求,与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建设统筹推进。要特别注重保护民族宗教文化遗产,充分体现当地民族特色和地域风貌。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相结合,与加强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稳定相结合,并为长远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保证质量,厉行节约。城乡居民点和重建项目选址要避开重大灾害隐患点。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规范,确保重建工程质量和安全。积极推广利用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坚持安全、适用、省地、节俭,严格保护耕地和草地。
明确责任,协调推进。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对灾后重建工作负总责;玉树灾区各级政府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作为重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及重建规划的实施主体,承担重建工作的主要任务;省玉树地震灾后重建现场指挥部主要承担玉树灾后重建规划实施的统一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现场指挥职责;军队、武警、对口援建地区和中央企业按照分配任务负责组织实施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