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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安排意见


  六、政策和保障措施

  恢复重建所需资金以中央财政安排为主,同时采取更加优惠的税收、金融、土地、援助、援建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明确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时序,加强各项保障,落实工作责任,坚持质量第一,强化监督检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规划实施。

  (一)政策

  财政政策。根据《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恢复重建任务,灾后恢复重建所需资金以中央财政资金为主,同时包括省级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居民和企业少量自筹资金。中央财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实行“总量包干,分类控制”的管理办法,由省政府统一根据规划项目和轻重缓急统筹做好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捐赠资金和其他自筹资金的安排使用。

  税收政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减轻受灾地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税收负担;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和取得的捐赠款项、救灾款项,以及参与抗震救灾的一线人员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采取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的恢复重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对捐赠受灾地区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免征相关税费。减免相关税收,支持受灾地区扩大就业。

  金融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灾地区信贷投放。增加对受灾地区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对支农再贷款执行优惠利率,对受灾地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倾斜的准备金政策。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加大对受灾地区基础设施、居民住房、农牧业、中小企业和因灾失业人员的信贷支持力度。

  土地政策。对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在省级下达的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指标不足的,在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追加。为受灾居民新建安置住房,以及行政机关、学校、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重建,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为受灾群众重建住房、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对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

  援助政策。开展教育援助,对生源地为玉树极重灾区、重灾区的高等教育阶段学生,从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发放国家助学金或生活补助,免除一个学年的学费。对恢复重建期内转移到灾区外进行安置的初中和高中阶段学生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学习生活用品费用补助、提供交通费及购买医疗保险。当地就读学生继续执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和现行中职学生资助政策。开展就业援助,对因灾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对象范围,优先保证受灾地区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灾区初高中毕业生、高校毕业生进行中长期职业技能培训并实现就业的,给予一定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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