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区划界定
第五条 (界定程序)
市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由区(市)县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市级生态公益林区划、本地区生态保护与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划定,经区(市)县政府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 (界定权责)
区(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市级生态公益林区划或调整方案,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将市级生态公益林划定到山头地块,明确“四至”界限;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市级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划定管护责任区,确定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管护责任是市级生态公益林林权权利人获得市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保护)资金的依据。
承担管护责任、享有市级生态公益林林权权利的经营业主应当按照管护合同约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并领取管护费用。
第七条 (变更原则)
经批准的市级生态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经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界定标志)
区(市)县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生态公益林进行登记、造册、公布,并设立市级生态公益林标志牌。
市级生态公益林标志牌应当标明公益林类别、面积、责任人等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市级公益林标志牌。
第三章 经营利用
第九条 (经营原则)
根据分区施策、分类管理以及统筹兼顾、适度经营的原则经营市级生态公益林。
第十条 (经营方案)
区(市)县林业(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级生态公益林森林经营规划》,或者结合森林经营规划编制将市级生态公益林部分单列。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和经营市级生态公益林面积200公顷以上的经营业主应当编制《市级生态公益林森林经营方案》,明确经营目标、经营管护措施等,并将经营管护措施分年度落实到山头地块。
市级生态公益林森林经营方案要以提高林分质量,充分发挥生态和社会经济效益为目的,以造林补植、森林抚育为主,更新性采伐、低效林改造为辅;以利用非木质资源为主,有限利用木质资源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