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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产业集群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规。
  (三)在贷款行开立基本存款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已通过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规范及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五)具有比较健全的企业财务制度,产权关系明晰。
  (六)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经济纠纷。
  (七)联保成员企业之间无关联关系。
  (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除对联保企业其他成员在某一银行授信提供保证担保外,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其他任何担保。
  (九)非新组建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成长性较好,具有较好的现金流及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
  (十)符合贷款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七条 联保小组成员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诚实守信,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二)加强联保成员间的沟通和联系,加强合作,相互督促履行借款合同,发现有重大资产转让、股权结构调整、减资等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以及逃废银行债务等道德风险隐患时,及时报告贷款行。
  (三)当联保成员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时,要积极履行连带保证责任,代偿贷款本息。
  (四)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联保小组成员不得随意转让和处置企业资产,不得随意退出联保小组。
  第八条 贷款行应按照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综合考虑联保成员企业的资产规模、所有者权益、信用等级、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核定其最高授信额度。同时设定联保小组单组和客户的授信限额。经与联保小组商定,可按企业联保基金的一定倍数放大授信额度。
  第九条 联保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种类、用途和联保成员生产经营活动周期合理确定,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可按规定浮动。
  第十条 贷款行应加强对联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借款企业贷款使用情况及各成员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建立联保贷款操作流程、内控制度、风险控制措施等风险防范机制,更好的防范联保贷款风险。
  第十一条 借款企业逾期不能归还时,贷款行可根据联保协议及借款合同,采取扣划联保基金、向联保小组企业追偿、停止向其他联保企业发放贷款等措施维护贷款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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