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算超过投资估算百分之十以上的,或超过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重新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厅信息化建设项目、厅补助的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编制程序:
各有关单位于每年度九月底前向厅信息办报送下年度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计划。列入建议计划的项目必须从《信息化建设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安排。
厅信息办会同厅相关部门,依据全省交通运输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交通运输信息化规划的总体要求及财力可能,根据建设需要、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综合平衡,于每年10月份编制下年度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由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投资的,必须按照项目计划报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遵循集中管理、专款专用,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按照交通运输部及我省相关规定及办法申请、编报,由厅信息办会同厅定额站审核。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变更的,须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投标,项目设计、监理、实施的招投标,应当按照国家、省和交通运输运输厅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厅信息化建设项目和厅补助资金的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经厅建设管理处、厅信息办审核后,方可进行招投标。非厅补助的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本市相关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非厅补助的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软件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需报厅信息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全省性重大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要实行项目监理制,其它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推行监理制,其它项目逐步推行项目监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