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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按照建设和监理分离的原则,同一单位在同一项目中,不得同时承担施工和监理任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交通运输厅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设计安全保密方案,报同级保密部门批准。
  安全与保密系统建设必须采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产品。需通过安全测评认证的信息化项目,未经国家认定的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机构认证的,不得投入正式运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承担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监理、软件开发、设备供应、安装、培训服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或同类项目建设的成功经验。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运行后两年为缺陷责任期,建设单位保留施工单位一定数额的工程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无异议后给付。对公开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在系统试运行三个月后,由厅信息办委托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测试,在测试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非招投标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测试、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提交项目合同、用户使用报告(或是运行用户总结报告)、系统用户使用手册、系统维护手册、竣工报告、财务决算报告等技术文档和商务文档 。
  第三十一条 涉及安全保密的项目,其安全保密部分由厅办公室、厅信息办会同保密部门组织验收。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硬件和软件资产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重视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所有自建、引进建设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问题。在项目招标、签订合同、鉴定验收、推广等环节中,都必须提出知识产权的拥有范围与形式,并提供体现知识产权的源代码、可发布产品、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档案法和有关科技档案的管理要求加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确保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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