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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责任分工:市卫生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九)土壤污染防治。2012年底前完成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加强土壤特别是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环境监测和评价,建立适合许昌市情的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重点防范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优先解决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粮食生产核心区、矿产资源开发区等地区的土壤污染问题。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实施一批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工程,提高土壤环境质量。

  责任分工:由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指导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十)生态绿化工作。加强村庄、庭院、廊道绿化和农田林网、森林公园建设,建立完善的森林生态网络体系,提高农村绿化覆盖率。2012年新增绿化面积4.6万亩,村镇绿化率达到45%以上;建设生态廊道300公里。到2015年,规划新增绿化面积7.4万亩,村镇绿化率达到50%以上;建设生态廊道500公里。加强对外来入侵有害生物、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保持农村地区生态平衡。

  责任分工:由市林业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十一)矿山整治工作。督促有矿产资源开发的县(市),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2010年年底前禹州市、襄城县要编制完成矿山环境治理保护规划。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按照规划逐步治理恢复已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2015年,矿山破坏或占用土地面积逐步减小,整治与复垦投入稳步增长,废弃矿山和新增稳定塌陷土地复垦整治率达到100%,矿山环境综合整治率达到40%,历史遗留矿山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45%以上,新建矿山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85%以上。固体废弃物处置率和资源化利用率得到进一步提高,排放总量进一步减少,暂时无法利用的固体废弃物得到安全堆存和保护;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复垦、绿化、开发有序开展,复建率进一步提高;煤矸石利用率、尾矿利用率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提高5%。继续落实矿山环境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监督正在生产的矿山企业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责任分工:由市国土局牵头,禹州市、襄城县政府负责落实。

  (十二)生态示范创建。根据河南省生态省创建规划,全面开展生态市、生态县(市)、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编制全市生态市创建规划,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加快推进。采取有效措施,优先治理67个村容村貌整治试点村、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沿线村庄及移民村,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以及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村庄。要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10年整治村容村貌试点村工作意见的通知》(许办〔2010〕8号)要求,对67个试点村认真落实“村庄规划、生态绿化、‘一村一品’、典型带动、民生民本、长效机制”六项重点任务,并按照标准搞好道路、沼气、饮水、改厕、敬老院、连锁超市、卫生室和农资供应网点建设,“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农村新型医疗合作参合率达到95%以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长葛市试点村达到95%以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在资金投入上,要继续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记其功、打捆使用”的原则,重点加强部门资金、专项资金的投入管理,确保最大限度发挥资金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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