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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十佳公共建筑”评选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十佳公共建筑”评选的通知
(冀建质〔2010〕50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充分展示我省城市建设取得的丰硕成果,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关注、参与城市建设的热情,在全省形成建精品、上品位的浓厚氛围,不断推进精品工程、标志性建筑建设,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十佳公共建筑”的评选。现将《河北省“十佳公共建筑”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印发你们,并将首届评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选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各市要高度重视,按照《评选办法》的要求,做好筛选、初评和推荐工作,确保推荐工作质量。

  二、2010年“十佳公共建筑”评选工程范围为2008年至2010年期间通过竣工验收的公共建筑。请各级各部门根据本地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做好初评和推荐工作。

  三、今年的申报工作自2010年9月15日开始。各级各部门务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过期视为放弃。

  四、2010年11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全部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推荐要求的工程组织专家赴工程所在地进行实地踏勘。评选拟定名单在省级以上公共媒体公示15天。公示期结束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十佳公共建筑”评选结果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查同意,授予“十佳公共建筑”称号,并对工程建设各方及有关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评选工作的有关事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通过河北建设网(www.hebjs.gov.cn)向社会进行发布,评选办法和申报表可从网站下载。如有其它事宜,请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联系,联系人:许维峰,任伟胜;联系电话:(0311)87904534,87904537。

  附件:河北省“十佳公共建筑”评选办法

二○一○年九月八日

  附件:
河北省“十佳公共建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建筑创新,充分展示我省优秀建筑作品,城市建设和发展取得的成果,激发广大群众关注城市建设的热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河北省“十佳公共建筑”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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