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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十佳公共建筑”评选的通知

  初评和推荐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十佳公共建筑”评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参评建筑由项目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按要求如实填报申报表(见附件),提供相关材料。
  (二)项目初审和推荐。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选条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评审、筛选,择优确定申报项目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参评“十佳公共建筑”。
  各市推荐项目数量,石家庄市和唐山市不超过8个,其他各市不超过5个。
  (三)实地踏勘。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门人员对各市推荐项目进行实地踏勘,了解项目建设和使用情况,核查申报材料相关内容。
  实地踏勘由专家评审委员会3名以上人员组成,踏勘结束形成书面意见,并签名负责。
  (四)项目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听取项目踏勘情况,审阅申报材料及工程踏勘情况报告,对各市推荐的参评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议和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提出我省“十佳公共建筑”项目的评审结果。
  (五)社会公众推选。通过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对各市推荐项目进行宣传,并接受公众推选。
  (六)结果确定。将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和社会公众推选结果报请河北省“十佳公共建筑”评选领导小组审定,拟定我省10项“十佳公共建筑”。
  (七)结果公示。将评选拟定的“十佳公共建筑”在省级以上等公共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公示期结束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十佳公共建筑”评选结果上报省政府。
  第十二条 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授予“十佳公共建筑”称号。对荣获“十佳公共建筑”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颁发奖牌。对项目主要设计人员、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并颁发获奖证书。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十佳公共建筑”申报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河北省“十佳公共建筑”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国家、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与优质工程奖获奖证书复印件各1份;
  (三)竣工验收证明及业主使用意见;
  (四)建筑特色介绍(1500字以内);
  (五)附有文字说明的项目照片。照片应包括反映项目外观和概貌的正面和不同角度的侧面,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的鸟瞰图,以及内部空间、细部处理的照片和项目重要的平、立、剖面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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