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年-2015年)》的通知
(宁政发[2010]12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年-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充分认识《规划》的重要意义
《规划》是我区今后一个时期关于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规划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规划》实施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和依法保护矿产资源的原则,全面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推进我区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提高资源对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认真落实《规划》的目标任务
全区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必须按照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进行。
(一)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要提高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程度,调整优化勘查开发利用布局,拓宽地质工作服务领域。积极构建地质勘查新机制,优化地质勘查资金投向,加强对宁东、宁南和贺兰山地区煤炭、煤层气、地热、铜、金、银、铁等重要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加大对缺水地区地下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对大中型矿产地深部和外围的勘查力度,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国有控制力。
(二)加强矿产资源的规范管理和开发利用。要限制开采煤炭和水泥灰岩等矿产,对太西煤实行限产保值。禁止开采可耕地砖瓦用粘土。持续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逐步提高最小开采规模标准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准入条件,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强化规划分区管理,禁采区内不得新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积极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三)强化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治理保护。加大生态矿业和绿色矿山建设力度,推进矿山废弃物排放减量化、管理利用资源化、处理存放无害化。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促使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保护义务。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力度,强化对矿山环境状况的监测预报,最大限度减少矿业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积极探索新机制,加快石嘴山惠农采煤沉陷区等重点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