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注册资本金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必须达到《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限额,最低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原注册资本为分期缴纳且未缴纳到位的,必须在本次规范整顿工作规定时限内缴齐或按实收资本变更注册资本。
(二)关于机构名称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管理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投资”字样。
融资性担保机构名称冠江西省名的,其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冠设区市名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0万元。
(三)关于担保业务范围
担保机构投资业务比例超过办法规定的、不符合条件违规开展再担保和债券发行担保业务的,必须整改到位。
违反《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违法行为的,必须立即整改并由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融资性担保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各项规章制度、机制,要整改到位。
融资性担保机构违反《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未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或未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的,要补足到位。
融资性担保机构违反《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10%的,或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的15%,或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要按规定整改到位。
(五)关于担保从业人员
融资性担保机构要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未按要求配备的,要按要求整改。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开展调查摸底(2010年4月-9月上旬)
摸清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情况是做好规范整顿工作的前提条件。调查摸底要重点摸清全省各地融资担保机构的数量、分布、业务开展、风险状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