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度列入委托审计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的具体实施情况确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审计可根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审计方式实施,其中,对资金使用项目数量较多、金额较小的,可采用抽查的方式审计。
第三章 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主要根据本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内容,具体包括:
(一)专项资金申报主体是否合规;
(二)申报专项资金计算是否准确;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规范;
(四)实施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五)承诺的配套资金是否落实;
(六)财政部门明确的其他审计监督事项。
第四章 委托审计的程序
第八条 每年列入委托审计的专项资金的名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下达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并附送下列材料:专项资金名称及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审计监督要求;项目单位的名称及申报材料;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市财政部门资金拨付情况等。
第九条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委托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参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业务的委托审计机构必须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审计监督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资金使用单位配合委托审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委托审计机构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审计监督意见中涉及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内容,出具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出具的审计监督报告,督促资金使用单位执行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