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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0]4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湖南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0]20号),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适用本工作规则。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修改参照本工作规则执行。
  本工作规则所称城市总体规划修改,是指根据城市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总体规划进行补充、完善和修正。
  二、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要继承和维护现行总体规划的正确内容,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修改,不得将现行总体规划推倒重来、重新编制,不能变更现行总体规划的期限。
  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到期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定程序开展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五、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实际,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要明确修改理由,深入分析论证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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