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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3)4轴货车37吨;

  (4)5轴货车43吨;

  (5)6轴及以上货车49吨。

  2.对单纯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优惠限值的确定。

  根据不同规格的国际海运标准集装箱(IAA型,即40英尺;IC型,即20英尺)的限载值、运载车辆和装载方式,确定我省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优惠限值,具体如下:

  (1)4轴车辆运输1个20英尺集装箱37吨,运输1个40英尺集装箱44吨;

  (2)5轴车辆运输1个40英尺集装箱46吨,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3吨;

  (3)6轴及以上车辆运输1个40英尺集装箱48吨,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5吨。

  其他装载方式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3.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作为收费的依据,同时,按照轴重与总重相结合的方式,以实际测量的各轴轴重之和(即车辆的实际车货总重),与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比较情况,核定汽车是否超过公路承载能力。

  (二)核定收费标准。

  1.计重方式下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试行)。

  根据交公路发〔2005〕492号精神,在按车型征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核定我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1)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正常车辆)行驶于实行计重收费的高速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如下标准计算确定:

  ①基本费率为0.07元/吨公里。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以吨为单位,精确到百公斤,即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其余部分舍去)为依据,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5吨的,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辆通行费;5吨至35吨(含)的车辆,5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5吨以上部分,按0.07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35元/吨公里计收;35吨至49吨(含)的车辆,5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5吨至35吨(含)部分,按0.07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35元/吨公里计收,35吨以上部分,按0.035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25元/吨公里计收;49吨以上的车辆(按规定方式运载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车辆),5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5吨至35吨(含)部分,按0.07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35元/吨公里计收,35吨至49吨(含)部分,按0.035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25元/吨公里计收,49吨以上部分,按0.025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重在5吨以下按5吨计,计费不足5元按5元计。费率曲线如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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