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不对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投标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由招标人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第七条 招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书面通知所有被邀请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内容包括:编制依据、控制价详细预算、编制单位、编制人及审核人等。
第八条 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在公布的同时应当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由政府立项核准、审批的建筑工程,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超出批准的概算;超出概算的,备案机构应当责成编制单位予以核减。无法核减,或者经过核减仍然超出概算的,招标人不得组织招标,也不得直接发包。
第九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违反相关规范的,可以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经审查,招标控制价编制确有错误的,受理投诉机构应当责成招标人进行修改。
第十条 依法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提倡使用资格后审。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不得实行资格预审。
第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且报名的潜在投标人在15家以上的,招标人可以在发售招标文件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时应当明确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时间。资格预审文件中应当载明资格预审的标准、保留进入评标阶段潜在投标人的数量等内容。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应当由招标人组建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委员会组建方式、人员比例、成员资格等,按照《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
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纳入评标程序,并遵守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