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条件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业绩、信誉、施工项目负责人与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等进行审查,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等应为原件;
(二)不得违反
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资质资格管理规定设定限制条件,不得以投资渠道、属地管辖等为由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三)不得与潜在投标人就招标项目资金垫付、工程款拨付、工期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以其作为资格预审条件;
(四)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审保留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少于9家;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审保留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少于7家。保留的潜在投标人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确定,也可以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确定。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告知预审结果,告知书中应当说明主要事实和理由,并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发现招标人违反本规则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开标后不得改变。
自治区推荐使用统一的《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标准》(见附表)。
第十六条 州、市(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标准的,应当向自治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报备。
招标人调整或者另行选择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标准和方法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
工程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200万元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100万元以上的电梯安装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单独设计的工艺性较强的专业工程可以单独招标;群体工程可以划分标段分别招标,但每标段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
第十八条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招标评标,可以按照招标文件和本规则附表确定的评标标准,对装修设计方案和施工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提供装修设计方案单独进行装修装饰施工招标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