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将装修设计方案作为招标文件向潜在投标人或者被邀请的投标人统一发售的,设计方案中选单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条件的,准予参加建修装饰施工投标。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评标程序: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人代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取得法人授权委托书的。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组织评标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国有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人数及其资格条件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研究、掌握招标文件的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目的;
(二)招标项目的范围和性质;
(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暂停评标,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特定投标人,或者妨碍、限制投标人平等竞争内容,以及涉嫌肢解发包的;
(二)招标人干预评标委员会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评标权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后,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名称、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符,涉嫌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二)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不是投标人的注册执业人员,或者不具备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的;
(三)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四)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主体与投标人不一致的;
(五)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六)将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规费和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金,以及安全文明施工费列入招标投标竞争性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