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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用氧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2010修订)

  第六条 企业应配备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医用氧的购进资质及销售客户资质审核、建档工作。
  企业应配备相应的验收、保管人员。
  上述人员应有明确的职责。
  第七条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应负责起草企业医用氧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第八条 从事质量管理、仓储保管、销售的人员应接受医用氧有关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并取得由省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
  第九条 有色盲缺陷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用氧的验收、保管、发货工作。

第二章 设施与设备

  第十条 企业应具有与医用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独立的仓库和储存设施设备,医用氧仓库及储存设施设备应取得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合格证。
  第十一条 气态医用氧仓库应有通风、照明、防火、防爆、防雷击、温度检测设施以及温度控制的措施。
  第十二条 气态医用氧仓库,按要求设置实瓶区、空瓶区、退瓶区并实行色标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具有专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应对购销单位、销售人员及医用氧的购进验收、销售等建立数据库。便于对库存医用氧进行有效管理。
  第十四条 经营液态医用氧的企业,应配备二个医用氧低温储罐(20立方以上)和不少于20个杜瓦罐(5立方以上)。储罐和杜瓦罐应符合国家《压力容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并取得《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专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定期复检,保留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 储罐和杜瓦罐应为企业自有、专用,按规定显著标识为医用氧,并标识企业名称。
  第十六条 企业应配备计量用的仪器、仪表,其精密度应符合要求,并定期校验。
  第十七条 运输医用氧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及运输车辆应取得危险品运输许可证,司机应取得运输危险品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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