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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首问负责制(试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一次性告知制度(试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否定报备制度(试行)》的通知


  (二)服务态度蛮横、恶语伤人、语言粗暴;

  (三)推诿扯皮,故意刁难来电人、来访人;

  (四)其他损害地方税务机关形象或侵害税务管理相对人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受到投诉的人员,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同时给予其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局各部门须根据以上规定制定本部门的首问负责制实施办法,并认真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一次性告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各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纳税人或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对方”)到自治区国税局机关及各部门、大厅窗口询问、办理或电话咨询属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宜,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口头或书面答复中一次性告知需要办理涉税事宜的手续、资料、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及要求的制度。

  第四条 一次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 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尚未了解办理该事项有关规定的,承担有关事项办理职责的人员应将办理该事项的有关规定予以一次性告知。

  第六条 对普遍办理的事项,应当采取相应便民、快捷的措施予以一次性告知。对其它事项,可采取填制“一次性告知书”的办法予以一次性告知。

  第七条 纳税人电话咨询有关涉税事项办理时,承办人也应一次性告之办理事项的手续、材料、程序和受理时限,告知形式为口头告之,并作好一次性告知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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