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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首问负责制(试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一次性告知制度(试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否定报备制度(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当对方咨询的事项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时,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手续、办理时限;对方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的业务范围的,要清楚地告知应找的部门等具体情况,如何办理等。

  第九条 对服务对象前来办理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的有关业务时,如不具备办理条件,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必要的资料等,使对方明白;对不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应准确告知此业务应找的部门等具体情况,如何办理等。

  第十条 对违反以上规定受到投诉的人员,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同时给予其一定数额的罚款。

  第十一条 自治区局各部门须根据以上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并认真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 次 性 告 知 书

  填制单位:               填制时间:   年  月  日

需求单位

待办事项

注:此表应填制一式两份,一份交需求单位,一份由填制单位存档。


  经办人签字:                领取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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