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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区县教育、卫生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各街镇深入调查了解辖区内适龄的需要接受看护儿童的人数和现存看护点的数量,并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和落实对看护点严格管理的措施。

  (一)明确条件和要求

  根据本市学前教育发展的现状和接受看护的适龄儿童的实际需求,看护点的基本条件可根据办园条件酌情放宽,但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与《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要求,市教委等部门制订了《关于加强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的办法》(详见附件),相关区县教育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具体管理办法。中心城区原则上不设立看护点。

  (二)加强管理、指导与服务

  区县各街镇要对现有的未经审批的办园点进行排查,对条件较好的要给予支持,并创设条件使其符合民办三级园或看护点的要求。对看护点的举办者要加强管理与引导,规范其行为。

  区县教育部门要会同卫生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看护点日常工作的指导,并为看护点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的职业培训服务,确保看护点工作的规范和科学。

  (三)建立监管与退出机制

  区县各街镇要会同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对看护点定期实施检查,加强管理和监督,督促看护点做好安全、卫生工作。对安全、卫生工作不合格的看护点,要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不得招收幼儿;对在一定期限内依然达不到安全、卫生要求的,依法予以处理。对看护质量较高的看护点,要给予表扬和支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
关于加强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的办法

  为适应本市郊区农村适龄儿童接受看护的需求,进一步规范郊区学前儿童看护点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看护点的基本要求

  本办法所称看护点,是指接收郊区农村人口集中地区的适龄儿童10~50人的符合相关要求的看护场所(具体人数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看护点的管理要求包括:

  (一)园舍要求。幼儿活动场所及周边环境无安全隐患,有独立进出的门,有幼儿安全工作责任人,开设看护点所属居委(或村委)及周边居民无异议;活动室生均面积不低于1平方米,具备洗手、通风和厕所的条件。冰箱、微波炉等设备满足幼儿自备午餐的存放、加热需求。看护点每日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饮用水,夏季有防暑降温的设备;电器设备、房屋通道等符合消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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