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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邮政、通讯枢纽、大型电子信息中心等单位的重要部位或者经营场所;

  (二)博物馆、档案馆、纪念馆、展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重要部位;

  (三)危险物品生产、销售、储存场所的重要部位;

  (四)金融机构的营业大厅及货币、有价证券、重要票据、贵重物品、帐薄集中存放的场所;

  (五)大型或者具备相应规模的旅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

  (六)机场、大型车站、停车场,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主要交通路口、城市主要出入口以及隧道、大型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重要部位;

  (七)大型能源动力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重要部位;

  (八)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等单位的重要部位;

  (九)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中型商贸中心、商业街和大型农贸市场的重要部位;

  (十)体育比赛场(馆)、公园、大型广场、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和周界;

  (十一)城市公共交通、客运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以上所称重要部位,是指涉及公共安全的部位。

  第九条 城市主干道、主要交通路口、桥梁、隧道以及涉及公共安全重点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市、县(市、区)有关部门组织建设。建设和管理费用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前款规定外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区域,由使用、管理单位组织建设。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公共场所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第十条 禁止在旅馆客房、员工和学生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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