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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
(厦府办〔2010〕17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暂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15号)精神,为加强我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担保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风险,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成立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监管会负责制定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监管制度,做好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初审及重组和市场退出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管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管,引导融资担保公司探索建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律的商业模式,完善运行机制和风险控制体系,并做好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风险处置,办理市政府和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监管会由市经发局、市工商局、厦门银监局、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组成。监管会办公室设在市经发局,承担监管会日常工作。

  二、市经发局为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的具体实施机关,负责受理融资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申请。市经发局应及时汇总相关申请,提交监管会审议。监管会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后,由市经发局行文报省经贸委提请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审核。同时,市经发局须依据省经贸委的批复内容,及时答复申请人。监管会原则上每季度研究一次。

  三、工商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的登记管理。

  四、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牵头组织对本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并将信用评级结果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金融机构信贷审核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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