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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重点项目审批工作提速增效意见(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重点项目审批工作提速增效意见(试行)的通知
(榕政综〔2010〕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促进重点项目审批工作提速增效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八日

福州市促进重点项目审批工作提速增效的意见(试行)
(二○一○年九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作出的“跨越发展”的重大决策和大干150天、打好“五大战役”的工作部署,福州省会城市在项目审批提速上要体现先行先试。按照“简化、提速、下放、服务”的总体要求,应加快重点项目审批工作,推进重点项目动工建设速度。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五大战役”重点项目;

  (二)福建省级、福州市级重点项目,即:大型旧城改造、大型城市综合体、重大城市交通、城市园林等基础设施类的项目;重大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民生和公益类的项目;在福州市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国内外著名大企业、大集团投资建设的项目;年度为民办实事的项目。

  二、适用条件

  属于上述适用范围内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在按规定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时,纳入重点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水土保持、节约能源、技术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三)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未对公众利益、公共安全、质量安全,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公共安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三、工作措施

  重点项目审批工作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以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消防、水利、林业、用海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行政审批等工作。凡符合本规定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的项目,各审批部门要在遵循依法审批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下放审批权限,全力做好服务。要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方法,切实为重点项目审批服务开辟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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