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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促进重点项目审批工作提速增效意见(试行)的通知

  4、环境影响评价环节

  (1)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除外),在已建成集中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符合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形式予以简化,即:编制报告书的简化为编制报告表,编制报告表的简化为填报登记表。

  (2)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对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需办理相应环保审批手续。

  5、建设管理环节

  (1)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资料在核发施工许可时形成,建设单位不需要另外提供资料;招标备案、工程合同价备案不再作为施工许可核发的前置条件,改为后置监管。

  (2)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环节与安全监督登记环节合并办理,且对安全施工措施只做程序性审查,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

  (3)除公安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需进行消防审批外,其余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与消防验收或验收备案一并办理。

  (4)对尚未具备完整行政许可手续的特殊重点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即可申报消防设计审核,不再需要出具图审中心意见。

  (5)城区范围(除鼓岭、北峰等地)内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棚屋区(危旧房)改造项目选址地块内没有现状林地且福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图(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上没有林地图斑的,不再进行林业报批,但要符合园林管理的有关规定。

  6、招标活动环节

  (1)具备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非国有)开发的棚屋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大型城市综合体开发项目、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的开发项目,投资管理部门进行项目备案后,开发企业可直接确定有实力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采购的承包方。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消防审核意见书、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不再作为招投标前置条件,改为在办理施工许可时把关。

  (二)压缩时限,提高效率

  1、项目决策环节

  (1)桥梁、隧道、港口、医院、学校、市政道路、内河整治等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棚屋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大型城市综合体开发等项目,在规划、土地等前置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因项目环评或区域环评未完成,由环保部门对项目出具环保初审意见(注明同意先行办理前期立项),投资管理部门给予先行办理项目前期立项,待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完成后,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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