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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意见的通知


  三、基本原则

  (一)规划先行、定位明确。以规划统筹各种要素,优化资源配置,合理谋划空间布局,注重发挥优势和突出特色,处理好生产、生活、休闲、交通四大要素之间的关系,明确功能定位,培育发展商贸服务型、工业主导型等各具特色、各有侧重的经济强镇。

  (二)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统筹产业和就业、城镇建设和公共服务等协调发展,构建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城市综合体。

  (三)保障一体,提升水平。以强化公共管理和服务为重点,加快建立适应小城镇特点的住房、医疗、就业、就学、养老、生活保障等制度,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保障有效、到位,切实提升小城镇居民各类保障水平。

  (四)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通过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确保试点镇建设资金自求平衡。

  (五)市、县(市)结合,以县(市)为主。成立福州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另文下发),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推进和检查落实工作。试点镇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尽快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建立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

  四、政策措施

  (一)规划方面。

  1、明确规划工作职责。试点镇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修编试点镇总体规划,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论证后,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由试点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审查论证后,由试点镇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2、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编制试点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根据打造宜居城市综合体的目标,统筹考虑试点镇在县(市)域产业发展、功能配置、城镇空间中的地位和作用,修编试点镇总体规划,确定发展定位和目标,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进一步优化试点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试点镇总体规划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效衔接。专项规划:加快开展试点镇专项规划编制,结合试点镇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在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和适度超前的前提下,做好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绿地系统、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专项规划必须服从总体规划的统一要求。详细规划:积极开展试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对城镇主要出入口、主干道沿线、重要交叉口、滨水地段、商贸街区、广场等重要地段和节点地区,可结合详细规划开展城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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