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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长沙市隧道和轨道交通工程监测与工程检测管理的通知

  3、勘察、设计单位应参与工程监测和检测方案的审查以及对监控成果报告的分析与对存在问题的处治工作;

  4、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地质条件、周边环境等却确定监测报警值。

  四、第三方监测单位

  1、监测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范和勘察、设计文件及工程周边环境的实际情况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通过相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能实施;

  2、监测单位必须按照经审批后的监测方案开展工作,监测应采用仪器检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形成有效、完整的检测系统;

  3、巡视检查应包括支护结构、施工工况、周边环境及监测设施等内容。主要检查支护结构成型质量、支撑变形情况、岩土体及地下水是否与勘察相符、降排水是否正常、施工顺序和进度是否与施工方案一致、周边环境有无异常、监测设施是否完好;

  4、仪器监测必须24小时不间断进行,巡视检查每天至少一次。当周边存在重要构筑物、重要管线、地质条件复杂、工程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应增加巡视频率、人数;

  5、监测单位必须独立完成监测工作,并认真做好数据采集、记录工作,确保数据真实有效;不得委派施工、监理等其他单位人员承担监测工作,并自觉接受建设、监理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6、监测单位应向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监测技术人员进行监测技术交底,并形成书面交底记录文件;

  7、对重要工程周边环境及工程关键部位,第三方检测宜与施工监测同点位、同时段监测。

  8、监测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向建设、施工、监理和设计等单位报送监测成果,监测成果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进度、工况工序、监测数据及变化情况、巡视观察信息、分析结论及处置建议等,监测成果报告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后提交。

  五、检测单位

  1、检测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范、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方案)设计编制质量检测方案,并将方案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审查;

  2、检测单位应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检测工作要求交底,以保证取样和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3、对于防水材料、混凝土试件、钢筋焊接试件等重要原材料和结构试件,检测单位必须到现场取样,并做好样品标识、封存、登记工作。现场取样和检测时,应当通知建设、监理等单位见证,以保证现场取样和检测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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