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受到过行政处罚后,仍继续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导致二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或医疗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一)处罚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孕检、节育手术等证明文件,初次违法,未经使用,主动上交或及时追回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没有导致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2次(份)以上5次(份)以下的;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导致1人违法生育或骗取相关待遇等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6次(份)以上的;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因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3)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导致2人以上违法生育或骗取相关待遇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十一、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
(一)处罚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五十条: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买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初次违法,尚未使用,并主动追回上交相关证明文件的;
(2)初次出借、出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且期限在30天内,没有导致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买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2次以上5次以下的;
(2)买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已经使用的,但未导致不良后果的;
(3)出借、出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且期限在30天以上60天以内,没有导致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