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和价格政策的通知
(浙发改能源〔2010〕846号)
各市发改委、县(市、区)发改局:
为促进生物质发电的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印发了《
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579号)和《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180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的规划管理。各县(市、区)发改局要根据本地生物质能资源和利用情况,在9月底前提出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议(资源、规模、地址、建设时间),报市发改委汇总后纳入全省生物质发电规划。未列入全省规划的,省发改委、能源局原则上不予受理;对已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已获项目联系服务单的项目,省发改委、能源局将报经国家能源局同意后予以支持。
二、统一生物质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未采用招标确定投资人的新建生物质发电项目,统一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75元(含税,下同),通过招标确定投资人的,上网电价按中标确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高于全国生物质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对已核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低于上述标准的,上调至每千瓦时0.75元,高于上述标准的争取国家同意维持原电价标准。
三、开展生物质发电项目的科学认证。要进行详细的资源分析评价,确保生物质资源的安全可靠供应;要合理确定生物质电站建设场址和规模,每个县或100公里半径范围内不得重复布置生物质发电厂,装机规模一般不超过3万千瓦。
四、严格生物质发电项目的核准管理。要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的核准管理工作,防止盲目建设,对拟建的项目必须报经国家能源局审核同意后,由省发改委、能源局核准。其他部门及各市、县(市、区)不得越权核准生物质发电项目;对自行核准的项目,将不予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范围。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略)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