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 应急救援工作组的设置:
(1)综合协调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事故应急过程中现场指挥部指令的传达,现场信息的收集传递,日常事务的协调等工作。
(2)警戒保卫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等部门配合,必要时请求武警部队支援,负责设立警戒区并实施警戒工作;负责维持社会治安与交通秩序;负责紧急状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
(3)抢险救灾组:由公安消防、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参加,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消防灭火、降温和洗消工作;负责在技术专家的指导下,消除和处置可能造成次生危害的隐患。
(4)医疗救治组: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造成受伤的及参与抢险受伤的人员进行救治。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事故发生单位及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救援物资调拨和事故应急期间全体参加人员后勤保障工作。
(6)事故调查组:按照《条例》规定,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由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单位包括安监、公安、监察、工会、检察等部门。
(7)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和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8)环境监测组:由环保、气象部门负责对危化品的泄漏实施监测,提供气象资料(风向、气温)。
2.6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应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制,对特种设备事故实施监测,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制订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超出区县处置能力的事故,要及时请求市政府予以支援。
2.7 市级特种设备应急技术专家组
由质监、安监部门推荐的有关技术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置的建议,供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市级特种设备应急技术专家组通讯录见附件4)
3.预警预防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全市特种设备监测网络分为四个层次:即各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乡镇安全监管人员、质监分县局、市质监局(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各基层监测网点应定期逐级上报监控信息。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经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核实后及时上报。
3.1.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安全监控:
(1)发生事故时,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质监部门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3.1.3 质监部门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点特种设备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地理信息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乡镇安全监管人员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立即向区县质监、安监部门报告,接报部门应及时对情况进行核实,要求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主管单位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根据事故级别和事态发展形势,向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告,同时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安监局报告,直至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