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动员的社会力量包括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行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和设备、事故发生地群众及社会交通工具等。
4.8 事故调查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质监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4.9 新闻报导
新闻报导工作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市委宣传部根据宣传部有关规定发布新闻报导。
4.10 涉外事宜
应急救援中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救护、接待、境外媒体采访等有关涉外事宜由市外办负责。
4.11 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经质监部门核准的相应的安装改造维修或制造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质监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予以解体性报废处理。
应急抢险救援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事故救援结束后,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理赔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5.2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报市政府批复,并报省质监局备案。
5.3 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6.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有抢险救援能力的大型企业应急队伍是重要的社会专业救援力量。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技术专家对公安消防应急队伍、不同类型的大型企业应急队伍等应急救援力量进行业务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驻常部队和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抢险工作。
6.2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应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规定,提供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工作资金(包括专家组活动、应急救援演练、必要的救援装备和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宣传奖励及相关人员培训费用等)。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