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互助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10)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互助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0年3月4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0年8月13日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对《互助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及设施管理,建设文明、整洁、优美的县城,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县城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三、第三条修改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域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公众参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四、第四条修改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提高公民的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氛围。”并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即“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第四条第二款调整为第五条第一款,并修改为:“维护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公共设施,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参加环境卫生公益劳动;对污损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其公共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新增一款作为第二款,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规范执法行为。”
  六、第五条调整为第六条,并修改为:“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