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属地管理、谁主办、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开展的各项商贸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十、市公安局及市公安消防局
(一)组织编制重庆市城乡消防规划,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规划。
(二)制定消防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实施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四)依法对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六)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依法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七)依法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统计火灾损失。
(八)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九)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
十一、市监察局
按职责权限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二、市民政局
(一)督促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加强所属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督促直属福利机构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二)拟定社会福利机构有关管理办法和监督指导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和年检工作时,应把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纳入必备条件之一。
(三)督促各区县(自治县)对分散供养的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对象建立定向联系制度,落实“一对一”帮扶措施,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强化对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对象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将农村火灾纳入社会救助体系,通过社会捐赠、慈善救助、地方财政补助等,对因火灾造成的困难群众提供必要生活救助。
(五)将消防建设纳入村(居)委会和城市社区建设,指导村(居)委会和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