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社会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十三、市司法局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消防宣传教育内容纳入全市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内容并组织实施。
十四、市人力社保局
(一)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就业教育培训和相关职业资格考核内容,推动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在职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劳动者消防安全技能。
(二)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将农民工消防安全培训列入农民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市国土房管局
(一)根据《
消防法》及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并督促依法履职。
(二)督促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配合做好公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工作。
(三)组织开展直管公有住房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十六、市规划局
(一)将消防专业规划中,涉及规划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内容纳入市城乡总体规划及主城区城市、镇、村总体规划。在审查上述规划时,应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二)在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中,严格按照详细规划控制预留消防站和其他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规划用地。
(三)将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难场所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管理。
(四)按照《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配套制度的要求,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十七、市市政委
(一)加强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市政消火栓、城市消防车通道)管理,督促和检查供水单位、企业建设、维护市政消防供水设施。
(二)在审批占用城市道路和户外广告时,要严格禁止集贸市场、商亭、摊区、施工工地、广告牌匾、停车场等占用消防车道(预留出高于消防车的净空高度)、堵塞消防通道等影响灭火救援的行为,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