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的通知
(宁党办[2010]62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
近期,正值我区主汛期,全区防灾救灾任务十分繁重,应当引起各地、各部门(单位)的高度重视。为了及时有效地应对自然灾害和各类突发事件,做好当前各项工作,现就领导干部执行请假报告制度提出如下要求:
一、自治区在职副省级领导同志因公、因私外出,要事先向自治区党委报告请假。
二、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主要负责同志,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中卫市党委书记、市长因公、因私外出,要向自治区党委报告请假。
三、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因公、因私外出,要向自治区政府报告请假,并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备查。
四、县(市、区)党委(工委)书记和县 (市、区)长因公、因私外出,要事先向所属地级市委、市政府报告请假,并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