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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等部门关于促进自治区涉外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
  近年来,自治区企业开拓境外市场的能力得到一定提高,但外向型发展还不够成熟,自主“走出去”的能力还比较弱。各级政府及有关经济管理部门要搭建境外投资有效平台,为企业跨境发展提供保障,并通过境内外区域合作、商贸洽谈等形式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支持和帮助。认真落实促进企业“走出去”各项财政扶持政策和税收政策。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的确认和征税、境外税收抵免、境外投资或贸易出口退税等方面的政策,保证我区“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享受到协定的各项优惠待遇。要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好境外税务纠纷,从法律方面给予必要的援助。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境外投资企业后续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探索人民币跨境投资,推动人民币走出国境,增强企业境外投资实力。要认真落实出口收汇存放境外管理政策,允许出口收汇存放境外,实现企业自有资金跨境运作,有效增强境外投资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切实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要抓住当前国际产业分工调整和国内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有利时机,不断扩大对外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提高开放质量。着力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外商参与自治区资源能源开发和延伸加工、装备制造、农畜产品深加工等项目。在自主创新的基础上,重点鼓励外商投资投向高新技术、新能源、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和农牧业产业化等领域,积极承接先进生产力转移,使利用外资与优化产业结构相结合,努力提升利用外资的质量与水平。着力建设有效的引资平台,帮助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境外融资平台加速企业发展,探索引进国际战略投资者及创业投资者,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切实落实财政转贷款外汇管理改革政策,扩大财政转贷款规模,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我区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等外汇转贷款的质量和效率。
  五、拓宽融资渠道,加大金融对涉外经济的支持力度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促进自治区涉外经济发展,离不开金融部门的大力支持。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国家的货币政策,注重优化信贷结构,为企业提供有效的贸易融资服务,增强大宗货物贸易、大型成套设备进出口企业的贸易融资能力。积极探索银团贷款、联合贷款等多种信贷方式,加大对自治区重点项目、优势特色产业、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增强其境外筹资能力。要按照国家产业振兴计划要求,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转移、节能减排和低碳经济等方面的信贷支持。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满足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支付结算、投资和避险需求。要切实加强口岸地区银行卡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拓展银行卡业务应用功能。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在口岸地区的服务网络建设。支持和鼓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与我区毗邻国家设立境外分支机构。
  六、搭建合作平台,加强各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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