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获得2008年原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广东省工业设计协会联合授予的“广东十大青年工业设计师”荣誉称号的人员。
(12)完成1项及以上国家工业设计标准制定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或受聘编写工业设计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大纲和命题的专家。
(三)未取得工业设计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但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长期在企业工业设计一线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上述条件(二)1、2项条件中的各一项条件的人员。
二、认定组织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省人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共同成立 “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全省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可向所在单位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
省属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向省直主管部门推荐。无主管部门的,由所在单位向广东省工业设计协会推荐。
(二)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连同申报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直主管部门、广东省工业设计协会分别负责对省直所属单位、无主管部门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名单(连同申报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根据品德、业绩和能力等进行综合排序,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通过初审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批准,并向社会公布通过认定人员名单。
四、申报材料
(一)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直主管部门或广东省工业设计协会的推荐意见函;
(二)《高级工业设计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提供院士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技术或设计负责人聘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主要文件签署证明、个人设计作品集和论文集,利用考核认定申报条件(二)申报的还须提供工业设计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或设计负责人证明。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对认定人员实行总量控制,考试实施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