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帮助被征地农民就业。一是在征地后注重发展以农家乐为主体的乡村旅游业,通过乡村旅游的发展开发新的就业岗位,带动或帮助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二是在征地后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围绕城市化服务功能提升的需要,不断拓展各类市场建设,发展小商品经营摊点,开发城镇小规模经营就业岗位。三是发展社区服务,根据土地被征后村变社区的实际,构建蔬菜经营网点,重点开发面向居民生活服务、社区管理的就业岗位,使被征地农民得到就业。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各县区要多渠道筹集培训资金,依托重点产业发展,推行培训项目管理模式,对所有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未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重点对已有就业去向的被征地农民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使其在较短时间内获得相关的就业技能和资格证书。对征地在产业区内的,要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开展观念更新、用工规范、安全知识等技能培训;对征地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要根据城市居民工作生活的特点和需要开展村民向市民观念转变、家政服务以及售货员、服务员等从事城市工作的业务技能培训;对征地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尤其是高速公路修建、重点水利枢纽工程建设被征地农民,要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外出务工的知识培训、技能培训,并主动征集他们的培训意愿,按照他们的意愿安排技能培训工作,着力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
(五)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各县区要着力推广建立创业培训、信用社区与小额贷款工作联动机制。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做好创业培训的宣传推介、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创业追踪服务等工作,鼓励创业者在社区(村)创业,为社区(村)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建立创业培训定点协办机构,积极开发适合被征地农民的创业项目,广泛收集创业信息,将创业培训、小额贷款、场地安排、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市场信息、后续扶持等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改善创业环境,鼓励引导被征地农民参加创业培训,为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帮助。一是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有关条件,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收费减免政策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二是提高被征地农民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或初次创业的人员,着力进行创业理念、创业技能等方面的能力培训;三是对已实现创业,并有贷款需求的被征地农民,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和落实办理小额贷款贴息等就业扶持政策。
(六)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一是开展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对象认定。要将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及时受理被征地农民失业登记申请,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村)就业基层平台,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失业登记和发放〈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工作的通知》(广劳社办〔2009〕75号)规定的程序,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处于失业状态的本市被征地农民发放《四川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对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广劳社办〔2009〕76号)就业困难规定条件的,要及时予以认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以社区(村)为单位建立基础管理台帐和数据库,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二是及时发布就业岗位或劳务用工信息,强化信息对接。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发布制度,每月提供和发布产业区、城镇就业岗位、市内外劳务等信息,每季度在被征地农民集中居住区举办被征地农民就业专场招聘会,及时组织对接,对将要外出务工的被征地农民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三是加强被征地农民根据农业产业化需要,组织与闲置农业生产资料的衔接,切实帮助被征地农民和农业产业化企业的有效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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