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将专利作为技术创新的评价指标。要把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实施效果及其管理与保护状况等作为评价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工作的重要指标;把授权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发明创造及专利转化运用中的突出贡献者,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可破格晋升评聘。
六、积极营造专利创造、实施与产业化的政策环境
(十五)加大对专利项目的支持力度。同等条件下,各类科技(技术)计划对有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予以优先立项,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各类计划项目,所涉及的企业或研发机构优先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
(十六)明确科技(技术)计划项目和科学技术奖励的专利导向。凡涉及政府资助的各类科技(技术)计划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专利实现目标,并将实现情况纳入项目验收内容,专利管理机构要对项目立项、实施、评价过程中涉及的专利工作给予配合;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要将取得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作为自主创新水平与能力的重要评价指标。
(十七)鼓励专利技术交易及实施转化。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技术交易、技术研发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通过自主研发或购买专利进行转化实施的,经评审,择优给予资助。企业转化实施专利,新增税收位居全市前列的给予表彰奖励。
(十八)对本市所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同等条件下,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应当优先列入采购计划。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择优推荐参与政府组织的招商引资、技术贸易等活动。
(十九)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专利技术产业化。有关部门要积极与金融机构、科技风险投资机构沟通合作,为专利技术产业化提供融资服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提供信贷支持;积极探索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银企合作新途径;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的投入。
七、完善激励机制,保障发明(设计)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激励发明创造,支持专利申请。市、县两级要制订并适时修订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加大对发明(设计)人专利申请的资助力度;对专利申请量或授权量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一)依法奖励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设计)人进行奖励,奖金额度可高于《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后,应依法向职务发明(设计)人支付相应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