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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0〕127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规范有关方案的编写、审核、评审等,更好地发挥专家的作用,现将《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依据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家由矿产地质、采矿工程、勘探掘进、矿山测量、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土地整理、生态环境、绿化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领域的技术人员组成。

  第三条 专家库的专家分为主编、审核、评审三类。

  主编专家:可以承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主编工作。

  审核专家:审核本单位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核专家可以承担主编专家的工作。

  评审专家:可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可以承担审核专家的工作。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够认真、诚实、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精通业务,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前沿动态;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 周岁,能胜任野外现场踏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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