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建设。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行政领导应由卫生专业人员担任,领导班子成员中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2/3。各市、县在任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前,应征求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队伍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地核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编制,严格执业资格、岗位准入和内部考核制度。建立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和向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备案制度,严格控制机构新进人员不低于专科学历,省、市不低于本科学历。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应配备专职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及责任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都要配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专职人员。
加大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在职培训力度。启动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千人培训工程”,用3年时间完成市、县流行病学调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专业骨干培训。建立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和培训制度,鼓励在职人员进行专业学历教育,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对专业技术人员每3年轮训1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队伍整体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条件。
继续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建设。 2003年国债项目和近年来当地人民政府均未投资建设的17个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照《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09]127号)要求,3年内完成建设任务。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要求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备检验设备,用2至3年时间,使A类检验设备达标率达到90%以上,仪器设备正常运行率达到 95%以上,A类检验项目开展率达到85%以上。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生物安全制度,提高检验检测水平。
加强疫苗冷链建设。省人民政府要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系统的建设、运转。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网络建设。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都要建立信息平台,健全完善网络直报系统。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在2010年底前实现网络直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在2011年底前,网络直报率达到50%以上, 2012年底前达到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