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探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市级统筹。科学论证、有序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保监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主要工作目标如下:
(1)继续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化德县、卓资县、察右后旗、四子王旗、集宁区和察哈尔工业园等6个旗县市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和自治区增补的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配送,落实基本药物以自治区为单位招品种规格、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的措施,逐步实现基本药物全区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加强基本药物配送和使用环节的监管,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市卫生局负责)
(3)密切跟踪监测基本药物的市场价格和供应变化,保证基本药物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4)推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5)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对自治区生产的基本药物及增补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合理安排对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抽检。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实施全品种电子监管,并逐步覆盖到配送和使用环节。逐步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和旗县三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体系,完善市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评价体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报销政策,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和自治区增补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国家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7)密切跟踪了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全市药品流通行业的影响,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市商务局负责)
2、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主要工作目标如下:
(1)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政府投入政策,积极探索多渠道补偿,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其正常运行。确保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同步实施绩效工资政策。(市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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