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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日常检查。由省纪委、省监察厅对被检查考核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各项纪检监察业务工作和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采取查阅台账、随机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二)年度集中考核。每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集中对被检查考核单位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主要采取听情况汇报、民主测评和指标测评等方式进行。
  (三)民意调查。委托统计部门开展民意调查,了解人民群众对被检查考核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成效的满意度。
  对具有创新意义的纪检监察工作,按照《关于纪检监察创新性工作的考核评定办法》(湘纪发[2009]23号)进行单独评定。
  五、检查考核的组织领导
  检查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省委、省政府成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检查考核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省委书记任组长,省长任副组长,省纪委书记、省委组织部部长、省委宣传部部长、省委秘书长为领导小组成员。省纪委、省监察厅成立检查考核委员会,负责检查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
  六、检查考核结果的确定
  (一)对检查考核的结果进行量化计分,总分为100分。根据日常检查、年度集中考核和民意调查三个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二)根据检查考核综合评分,将被检查考核单位评定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由检查考核委员会依据被检查考核单位的综合得分,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名先进单位,经省纪委常委会审核后,报省委常委会审定。检查考核综合得分未达到60分和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总体情况的民主测评未达到60分的,评为不合格单位。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单位资格:
  1.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受到上级党委、政府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批评的。
  2.市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省直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处的(以立案时间点起算,只影响现任职单位当年年度评先资格)。
  3.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引发重大事件或出现重大事故的。
  4.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办案中出现重大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被检查考核单位对检查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纪委、省监察厅申请复议。省纪委、省监察厅应作出明确答复。
  七、检查考核结果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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