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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开展第三届“湖南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开展第三届“湖南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湘办[2010]46号)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自2007年第二届“湖南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以来,我省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其他方面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表彰先进,进一步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激励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科学发展、富民强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于 2010年下半年在全省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开展评选表彰第三届“湖南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时间
  1.评选范围。在工商局依法注册登记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控股股东、受聘于外资企业的中方高级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的主要自然人出资者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者。
  已受过前两届表彰的不再参评。
  2.表彰名额。本次共评选30名,被授予“第三届全国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称号的,同时授予“湖南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称号。
  3.表彰时间。定于12月召开表彰大会。
  二、评选条件
  1.政治素质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觉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在本地和同行业中起表率作用。
  2.所在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强的经济或科技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创立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在本行业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企业有三年以上的稳定发展期,企业管理制度完善、资产质量较高、财务状况良好,在安全生产、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方面成绩突出,在社会上有较好影响。
  3.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在支持就业和再就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参与“万企联村、共同发展”活动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抗击自然灾害方面,作出较大贡献。
  4.企业党、团和工会组织健全,作用发挥好;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中表现突出;关爱员工,建立员工工资共决、正常增长及支付保障等制度,及时足额缴纳员工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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